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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领导人做广告违法

1999-03-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文汇报》报道,记者日前在武汉市采访,被某报的一则广告所吸引。该广告的内容是某外国领导人面露微笑地正在注目一台电视机的图片,在图片一侧,配了一段大意是这样的文字:去年中国一位领导人出访该国时,送给该国领导人的礼品,就是这台某某牌彩电……

无独有偶,另一家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某报一则广告中声称:昨天,原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副委员长视察某公司时,曾感慨地题词:新科状元,科技领先。

记者调查发现,在武汉市,除了利用国家领导人的题词,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外,更多的是利用国家领导人的题词或名义制作各类街头广告或印刷品广告:在“珍珠果”米酒易拉罐的包装上,使用了原国务院一位副总理手书的“真绝”二字;在“海狗鞭”补酒的文字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喝“海狗鞭特补酒”效果特别好,连中央领导都喝这种酒;在“祝强降压仪”的用户手册上,印有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国家卫生部一位副部长的题词。至于以省市级领导人的题词或名义出现在各类广告中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据调查,大多数领导人在特定的场景、特殊场合下的题字、题词、留影、讲话,被一些企业或移花接木、或断章取义地“借用”甚至“盗用”了,实际上许多领导人并不知道被企业利用。

利用国家领导人的题词或名义做广告,合不合法?武汉大学广告学系的周茂君副教授向记者作了解答:按照《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则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采用国家领导人的题词、形象或语言制作广告,肯定是违法。

一些广告制作者、一些企业利用消费者尊重权威、信任官员的心态,把这些广告制作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企业内部报刊、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上,有的甚至盗用国家领导人的题词、名义做广告,反映了一些企业和广告业主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消除这种违规行为的关键是加强执法力度和企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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